额济纳旗人民政府
关于禁止乱挖乱采奇石资源的公告
为进一步加强奇石资源的保护与开发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,具有利用价值的,呈固态、液态、气态的自然资源。砂、石、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于矿产资源。
二、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,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方式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。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,均属非法开采行为。
三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所有乱挖乱采奇石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,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、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、采砂、采石等活动的,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恢复植被,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。
四、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,除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之外,禁止开发性、生产性建设活动,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,造成地表植被及生态功能破坏的,依法从严从重处理。各苏木镇、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乱挖乱采奇石资源行为的巡查监管,加大对乱挖乱采奇石资源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。
五、草牧场的承包经营者,应当履行保护、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牧场的义务;对擅自乱挖乱采奇石资源的,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乱挖乱采、赔偿损失,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;非法收购、运输、销售奇石资源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。对阻挠、干扰国家公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治安处罚。对乱挖乱采奇石资源的幕后操纵者、充当保护伞及入股的公职人员,由纪检监察部门从严查处;情节严重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六、广大干部群众要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、守法意识,充分认识非法采挖、运输、销售奇石资源的危害性,积极检举揭发各类违法开采行为,共同维护奇石资源管理秩序。
七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2024年2月4日
来源于:《额济纳旗融媒体中心》官方微信公众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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